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7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萌,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今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幼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今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