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乾坚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环村北路十社工业区自编18号B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凯旋,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凤坤,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乾坚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凤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鲁1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乾坚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临沂市河东区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9)鲁13执1506号一案指定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