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47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银梅,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银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