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53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正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沙井中心路108号锐钧大厦18B。
法定代表人:张锐佳。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正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