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初20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闵记周黑鸭店,住所地富锦市南岗社区10组鸿福天地4号楼000114门。
经营者:闵令伟。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锦市闵记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富锦市闵记周黑鸭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