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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谌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2民初48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谌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谌东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48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东海,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谌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 利 建审 判 员 武 春 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李炜代理书记员 欧阳美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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