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05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召广场化妆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市场(兴盛苑小区路北)。
经营者:马荣清。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召广场化妆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