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民初50号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号明日郡商务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川,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平鲁区通达加油站,住所地朔州市平朔南路。
投资人:徐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良,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生,系朔州市平鲁区通达加油站员工。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平鲁区通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