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226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源泰加油站,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深圳路西、团岛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芬,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青岛源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