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知民初74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波,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