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51号原告:(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北罗森陆号副食便利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241号。
经营者:沈蕾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澄北罗森陆号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