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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胡希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知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胡希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希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71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胡希昱。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希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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