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2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部精品灯城2楼76号。
经营者郭江。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1、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郭江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案件受理费185元、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未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已搬离工商注册经营场所,其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经营者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受尝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负有继续向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西安市未央区自由空间灯饰经营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