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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容学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78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容学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容学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8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学兵,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学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容学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容学兵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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