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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西亮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308号之二
案件名称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西亮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江西亮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08号之二 原告: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1栋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辕东,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亮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西堤龙韵大厦(龙韵花园)A座一层东区837室。

法定代表人:熊泉泉,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亮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思途旅游CMS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64516.2元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思途旅游CMS管理系统(简称:思途CMS)V7.1”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该软件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8月8日,登记号为2019SR0074991。

经客户反馈和反盗版系统监控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亮跑互联”、淘宝店铺“亮跑互联”、淘宝店铺“亮跑电子商务”分别复制并向公众销售“思途旅游CMS管理系统全套插件模块”复制品,致使原告“思途CMS”软件销量减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作为侵权案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特定民事权利遭受损害的一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其权利客体是表达思想的作品,具有无形性特点。

对于具有无形性的著作权,只有在作品内容明确且被一定载体予以固定的情况下,才能在确定权利内容后,进一步判定该权利是否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

因此,提起侵害著作权纠纷的当事人,只有在明确主张并提供证据,初步表明作品内容特定并被一定载体予以固定的情况下,才可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成为适格的原告。

围绕诉争作品的内容、载体以及权利归属,本案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供了版权登记证书以及自行打印的部分代码内容、记载被告实施侵权复制、发行行为的公证书以供审查。

本院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证据进行认证并告知原告,打印件不具有真实性、版权登记证书不能反映作品的内容、公证书只能证明侵权行为,无法分别或共同证明作品内容及载体。

同时还向原告当庭释明有关作品内容、载体的证明方法、证明标准,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举证期限的要求及后果、起诉的法定条件。

但直至庭审结束,原告仍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以明确其作品内容、固定其作品载体。

故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无法表明原告为内容与载体特定的诉争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保全费2342元,由原告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8元,原告四川思途智旅软件有限公司已预缴,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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