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72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光山县丰裕良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丰裕良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