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6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i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唐丰路周黑鸭熟食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北区唐丰路东侧。
经营者:纪海斌,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范大里银安花园214-5-501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唐丰路周黑鸭熟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