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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117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43号。

经营者:丁晓锋,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惠民路惠丰园小区1号楼3单元6层1号。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以下简称:三丁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王丁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但王丁与三丁维修部的利害关系并不清楚,同时王丁也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证。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如确定为被上诉人销售,还需对上诉人的实用新型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进一步比对,查清有关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闫建军书  记  员   李调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1172号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组织机构代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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