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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泽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303民初2122号
案件名称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泽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泽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2122号 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经开区华为信息生态产业合作区创新大厦第3层330号。

法定代表人:陈仕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子琪,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告:南京伟泽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C座C311座。

法定代表人:冯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泽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5元,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952.5元,由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9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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