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412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翠珊,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倩,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创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U。
法定代表人:杜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珊,男,系公司股东。
被告:深圳市微笑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E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P。
法定代表人:张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创领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笑智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海创领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海创领先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