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3365号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厂房首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克国,该公司经理。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经查封,无有价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于本院公告栏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并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悬赏公告、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送达(2018)苏0411执33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已不含有“欧派”字样。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