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湘0903刑初889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灿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刑诉[2019]860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
经审查,被告人曹灿军现不在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刑诉[2019]86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