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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亭县城关天意手机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64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亭县城关天意手机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城关天意手机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4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亭县城关天意手机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城关南大街道南。

经营者:王冠星。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亭县城关天意手机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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