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终1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龙盘家具商城(一楼大厅南侧的“杜菲尼卫浴”店铺),经营者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雪,山东国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诉人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