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8525号(2019)皖01刑更8525号罪犯年起亮,男,汉族,1992年10月3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皖152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年起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年起亮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年起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年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年起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年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提供能够证实其对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的证据不足,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年起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