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8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大世界化妆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解放大街。
投资人:李义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彰武县大世界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