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22号原告:陈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美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超(系宋美茹丈夫),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朗与被告宋美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陈朗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陈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