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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山县西埔镇恋尚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山县西埔镇恋尚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山县西埔镇恋尚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7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山县西埔镇恋尚宾馆,经营场所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东环二路17号(明月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6MA30W02XXF。

经营者:许秀锋,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西埔镇恋尚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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