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1189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集里萱宸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北城村庆泰中路108-109号门面。
经营者:朱小亮。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集里萱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