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1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老六副食门市部,经营场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经营者:项祥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老六副食门市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泌阳县老六副食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