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民初41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周鸭拌饭鸭货店,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西街顺天园B2号楼6单元11室。
经营者:魏伟。
被告:魏伟,男,1987年4月15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周鸭拌饭鸭货店、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