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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河北宜美日化有限公司、纪云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68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河北宜美日化有限公司、纪云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河北宜美日化有限公司;纪云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6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宜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纪云峰。

被告:纪云峰,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宜美日化有限公司、纪云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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