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确山县三里河永波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知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确山县三里河永波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确山县三里河永波名烟名酒店;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1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永波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确山县铁北路御龙苑一期大门西。

经营者:黄永波,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确山县。

第三人: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经营场所确山县龙山水泥厂南100米107国道路西。

投资人:陈明伟,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确山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三里河永波名烟名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确山县三里河永波名烟名酒店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追加其供货商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3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