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29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佳俊,男,1999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江佳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另,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