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783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良缘喜铺店,店铺名良缘囍铺,实际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黄古山路。
经营者:张文。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良缘喜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样平人民陪审员 陈学辉人民陪审员 王成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