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9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皂市江源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汉宜路。
经营者代琼祥。
被告:湖北康乐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环城南路北侧(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彭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耀,湖北克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皂市江源超市、湖北康乐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