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668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淮川水英公园便利店,经营场所:浏阳市。
经营者:邹水英。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淮川水英公园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登峰审判员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皮艳红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