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2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生善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文昌路92号。
经营者:梁生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润,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龙泉生善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