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90号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红蕊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姑孰路391号。
经营者:蒋良红。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红蕊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