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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乐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5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乐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乐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61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乐买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湖湾新城一区6栋104号。

经营者:杨真顺,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乐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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