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4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蒯飞,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都昌县速迈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湖大道华浦国际P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T。
经营者:秦慧珠。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速迈达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