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428号被执行人:翁解武,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被执行人翁解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铺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刑初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翁解武判处罚金3500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2月16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翁解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