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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执286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正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8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011。

被执行人:广州正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502房)。

法定代表人:周正福。

本院依据(2018)川01民初836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5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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