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民终2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沙口德来北路一横道5号。
法定代表人:廖定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市番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场一街3楼88号。
法定代表人:许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惠益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东一路7号靠西侧第一间。
投资人:叶卫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木大状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惠益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惠益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帝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被上诉人草木大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张京,惠益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本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名称为“筒灯”,专利号为ZL200930249724.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向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5000元,该款项支付至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许丹丹;
账号:62×××7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五洲城支行);
三、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后,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追究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任何责任。
若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前述款项,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预付方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预付方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一份,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一份,中山市横栏镇惠益五金制品厂执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存档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爱静,中山市横栏镇惠益五金制品厂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市草木大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中山市帝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退回其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