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94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男,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上海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女,上海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创新手机配件专营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南路外运公司7号门面。
经营者:邹红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创新手机配件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李秋云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