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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功县鸿兴格力电器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4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功县鸿兴格力电器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武功县鸿兴格力电器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193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功县鸿兴格力电器专卖店。

经营者:张显鸽,女,汉族,1974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武功县XX镇XX村XX组。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功县鸿兴格力电器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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