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56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乐雅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圣堂村荔湾西路82号。
注册号为441900601326818。
经营者:叶锐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鸣,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大朗康成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21号。
注册号为441900607708495。
经营者:杨子威,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乐雅百货店、第三人东莞市大朗康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东莞市大朗乐雅百货店、第三人东莞市大朗康成百货店就本案的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乐雅百货店、第三人东莞市大朗康成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