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45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50T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家惠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工业区上寮工业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陈裕松。
×××844负责人陈裕松。
。
负责人陈裕松。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家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