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17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1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28675182N。
法定代表人:马秀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濮阳县南环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04A636E。
负责人:郭珊珊,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