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5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壹小时手机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青年城邦园独立商铺A栋1楼117号B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G。
经营者:吴浩波,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壹小时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12日,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